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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与当代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市佛教协会 释念顺 释明行 王国华)
发布时间:2018-03-29   文章来源:市佛教协会

  

  习近平总书记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为新时期宗教界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需要各方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所涉及的面很广,其中最主要的是发掘各宗教教义中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相融相通的地方,发挥宗教团体在道德和经济建设上的积极作用。本文试从佛教戒律与法治的关系方面谈谈宗教如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法治与戒律之共性

  佛教的三宝是佛、法、僧。而法的核心除了以三十七道品为中心的教理之外就是佛教戒律,它是一切僧众言行的标准,僧团议事的规范,信众成佛的阶梯和保障。

  戒律的源起是这样的:佛陀成道后的最初数年之中,佛陀弘法尚无戒律,因为初期佛的弟子,都根器很好,听闻佛陀说的法,都能马上悟出真理,而信受奉行,所以佛陀就没有制定戒律。依据四分律、一切有部与根本一切有布律所载,戒律的制定是在佛陀成道后的第十三年以后,有一位比丘听说其父母准备要供养比丘,所以带着所有比丘回去接受父母供养,结果其母设下圈套,迫使他与其未出家时所娶的太太行淫欲而犯了淫戒。同行比丘告知佛陀,佛陀才开始制戒,佛教的戒律就从此陆续的制定下来。

  因历史、语言和宗派等原因,佛教戒律典集分《四分律》、《十诵律》、《五分律》、《摩诃僧祇律》、《梵网经》等各不相同。以我国佛教界通行的典集《四分律》为例:居士有五戒和八关斋戒、沙弥、沙弥尼有十戒、比丘有二百五十条戒,比丘尼有三百四十八条戒。而这些比丘戒律文又含摄广至八万四千细行(行、住、坐、卧之四威仪,各有二百五十戒,共为一千,若摄三聚净戒则成三千;又配于杀、盗、淫、两舌恶口妄语、绮语等七支则为二万一千;再配贪嗔痴三毒及等分之四烦恼,则为八万四千,若取大数,则称八万细行。

  佛教中还有僧团处理日常事务及解决各方面问题的程序叫做羯磨。据《四分律》记载:

  诸比丘共集在一处,说波罗提木叉戒。作如是说。诸大德。我今欲说波罗提木叉戒。汝等谛听。善心念之。何为僧团第一件事?愿诸大德宣说清净。若自知有犯者。即应自忏悔。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诸大德清净。若有他问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众中乃至三问。忆念有罪不忏悔者。得故妄语罪故。妄语者。佛说障道法。若彼比丘。忆念有罪。欲求清净者应忏悔。忏悔得安乐。

  布萨是羯磨法的一种,佛教这种布萨的规则每隔半月集会说戒,提醒僧众忆念诵持戒律,并要求犯戒者趁此机会发露忏悔。自恣僧团内部一年一度的检讨反省大会。在此集会中,鼓励僧众检举他人的过失,策进每个人的反省忏悔。类似批评与自我批评。目的是为了僧团的“六和敬”——见和同解、戒和同修、利和同均、意和同悦、身和同住、口和无诤,起到了促进僧团精进办道、团结和谐的作用,也充分表达了佛教的民主和平等,依法不依人的根本教理。

  国有国法,教有教规。何为法治?法治是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基础。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亚里斯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法治和戒律都是为了一个社会群体的稳定、和谐、健康运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它们志在止恶扬善这个宗旨,遵循民主、平等的理念,二者在根本的作用和性质上是相同的。

  二、戒律中的平等、自由、民主精神

  人人都有出家的机会。在古印度的婆罗门教认为,女人不能出家修行。佛陀创立佛教,组成僧团,男女都可以出家,人人都有出家的机会,打破了当时的宗教传统,也体现了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观念。戒律中记载,每个人可以选择出家,也有舍戒还俗、自愿放弃僧尼身份的权利。舍戒还俗的方法很简单:《四分律》中说:“若比丘,厌比丘法,便云:‘我舍佛、舍法、舍比丘僧等’,作如是语,了了说,是名舍戒。”,展现了佛教作为精神信仰应该有的自由选择的权力。人人皆有成佛的可能,包括不信有因有果,毁谤大乘的一阐提。《涅盘经》中说一阐提辈也有佛性,以佛性不断故,众生皆得成佛。又,华严、天台等一乘家也认为一阐提终将成佛。如《华严五教章》卷下谓一阐提人虽无涅盘性,但实有清净性,故谤法心若转,永劫之后终将成佛;《天台传佛心印记》亦说阐提因断修善故称断善之人,但因不断性善,故终能成佛。净土家则认为一阐提依弥陀本愿力故终得成佛。

  佛教中的羯磨是世界上较早的大众共同议事制度,羯磨法的种类,共分为三大类,一百零一种。一,单白羯磨,或者称白一羯磨,意思是“唱言”,这是对于不必征求同意的事,向大众宣告常行惯行而应行的事情,唱说一遍就成,共有二十四种;二,白二羯磨,这是宣告一遍,再说一遍,征求大众同意,共有四十七种;三,白四羯磨,这是先作一遍宣告,再作三番宣读,每读一遍,即作一次征求同意,如果一白三羯磨了,众中默然的,便表示没有异议,于是就宣布羯磨如法,议案成立,一致通过,共有三十种。

  羯磨法的精神,与现代的议会程序比较,显得更为严谨周详。现代的议会提案,通常是三分之二投赞成票的,就算通过,有的则以超过半数为准,有的则以超过四分之三为准。然而,佛教的羯磨法,通常是要求一致通过的,只要有一人有异议,便是不和合,便是羯磨不成。如果有一人无理取闹而破坏如法如律的羯磨法的,僧团便可对其一人而作羯磨;如果有四人以上的小集团无理取闹而别作羯磨的,便是破羯磨罪。所以,佛教羯磨和民主是精神相通的。

  三、戒律服从现代法治的需要

  1、佛陀制戒不违国法。佛教要广泛传播至世界各地并被当地人民所接受,就必须尊重当时当地的风土人情和法律条例。例如,《摩诃僧祇律律卷三》有关比丘戒中重戒的四波罗夷法第二条“偷盗戒”的罚则:

  我即问言。大王。盗至几钱罪应至死。乃至应罚。王言。十九钱为一罽利沙盘。分一罽利沙盘以为四分。若盗一分若一分直,罪应至死。我为瓶沙王随顺说法。欢喜而去。佛告诸比丘。从今当知十九故钱名一罽利沙盘。分一罽利沙盘为四分。若盗一分若一分直。犯波罗夷。

  波罗夷(parajika)意译为极恶、重、弃、断头,因为依据当年摩羯陀国的国法,凡偷盗约值五钱,便是死罪,佛陀就依王法作为制定戒律罚则的标准。

  《五分律》卷二十二中有如此说明:“佛言:虽是我所制,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可知佛教戒律,并不刻板,只要不违背佛法教义的原则,就可以随方应用,自然也可以随着时代的潮流而应用。「戒」不是要大家执著遵守、食古不化,这有违佛教的进步和慈悲精神。佛陀当初制订戒律,也是很民主地改变不合理的戒律,以落实到实际生活里,断除说法者和持戒者的疑惑,以达到弘法目的。

  佛教传入中国的早期,高僧道安法师就在不违背戒律精神的前提下提出了“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的方针来处理政教关系。不仅使君主的崇高在宗教界获得了承认.也为佛法的弘扬在中国找到了最大的依靠,从而奠定了我国佛教活动中突出政府领导的特征,实现了教权与皇权在理论上的初次结合。

  佛教倡导与时俱进,促进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佛教健康发展的正确方向。戒律是僧团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社会的行为规范,前者保障正常的宗教秩序,后者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在现代社会中,必须正确处理持守戒律与遵守法规的关系,使持守戒律与遵守法规紧密结合起来。佛教历来重视教育信徒遵守国家的法规。佛陀在各种戒律经典中,还特别教导弟子们“不作国贼,拥护国王,不漏国税,不犯国制”,要作一个遵纪守法的爱国公民。所谓不作国贼就是不作卖国贼,即不可以做伤害国家社会、对不起人民群众的事情。《梵网经》说:“佛子不得为利养恶心故,通国使命军阵合会,兴师相伐杀无量众生。而菩萨不得入军中往来,况故作国贼。”意思是说,作为佛教徒不得为了名闻利养有通敌叛国和卖国的行为。所谓不犯国制,就是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良好的风俗习惯。

  2、佛教戒律弥补法律条例之不足。法治只能对看得见的违法行为给予惩罚与制裁,与此相反,佛教戒律的实施是与因果报应六道轮回相关联的,违戒的惩罚延至未来及后世,惩罚的后果无时效限制且是不确定的,给违戒者带来的心理压力要远大于前者,尤其是对虔诚的佛教徒而言。法律重他律,属外在控制,宗教重自律,属内在控制,成员遵守律法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对佛教徒而言,佛教戒律的内在控制力显然要更大。在法律条例不及之处,以因果报应说为基础的佛教戒律发挥着约束信徒身心的作用。所以,佛教戒律对法律条例具有弥补功能。

  四、法治和戒律是社会的保障

  戒律包含了止持和作持,应当要做的事情,就必须一定要做,叫做作持。如果应当一定要做的不应当做的事情,就不要去做,叫做止持。要而言之就是五戒和十善。

  十善中的三意善业――不贪欲、不嗔恚、不邪见,是对治佛教所说的造成人生轮回生死的根本烦恼――贪、嗔、痴的,应当说既是佛教所追求的精神目标,是一切戒律得以制定的总出发点。这三点自然体现在一切戒条和五戒之中。其三身善业与五戒的前三戒全同。十善的四口善业――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是从不同的角度禁止用语言表达欺骗人、伤害人、扰乱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的内容的。五戒中虽只有“不妄语”,但其内容是可以涵盖其它三口业的。至于五戒中的不饮酒,严格说来不属于道德的规范,是佛教关于禁止饮酒的规定。因为饮酒能够使人精神麻醉,失去自我约制,做出违犯戒律,违背道德的行为,所以也要严加禁止。

  五戒虽是为佛教在家信徒制定的,但实际也包含在出家比丘、比丘尼的具足戒中,也包含在大乘戒的“十重戒”之中。因此可以说五戒是一切佛教信徒的戒条,也是他们用以指导自己行为的道德规范。在佛教中国化的过程中,佛教学者将五戒比附于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正是看到它们内涵中所具有的道德意义。他们有意将佛教的五戒、十善与儒家的伦理会通和融合,从而扩大了传统的五戒与十善的内涵,这有利于佛教向社会各阶层传播,扩大佛教对民众的影响。

  佛教如何适应现代社会,为现代社会做出新的贡献?我想不妨从五戒、十善的阐释和现代诠释开始,向信徒、社会大众宣传和普及。例如:五戒的不杀生,不仅包含不杀人的意义,也要爱护动物,反对战争,维护和平;不偷盗,不仅意味着不偷盗别人的东西,也不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别人的财物,进而扩展到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的新秩序;不邪淫,不只是禁止发生非正当的两性关系,也应当制止各种危害妇女、儿童的色情交易;不妄语,不仅包含人际之间的诚信关系,而且也应反对国际间以讹诈和恐吓的手段达到政治企图的做法;不饮酒,也应包含在公共场所不吸烟乃至不贩毒、不吸毒。如果这些观念能够得到普及,对于建设现代社会的道德文明是十分有利的。

  以佛教国家泰国为例,泰国在学校教育中有意识进行以下道德观念的教育:

  1、认识罪恶和知耻。把做坏事视为污染精神的不洁之物,不做坏事。

  2、了解祸因及其回避。让学生知道祸因是人走向毁灭之路。它有六个方面:赌博、坏朋友、懒惰、寻乐、秘酒和夜游。

  3、慈悲。慈悲是指希望和祝福他人幸福,在自己享受幸福的同时也希望他人能够享受。对别人宽宏大量、互相帮助。

  这些内容都是佛教戒律和教义的引申,所以泰国佛教观念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和泰国人生活的每一部分。学生也渐渐接受了佛教的恬淡、宽容和忍让,加之学校很注重从日常生活的言行举止上培养学生的礼貌礼仪。应该说,泰国人的朴实善良和泰国的社会安定是与佛教教育分不开的。泰国的佛教思想对公民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对社会道德的提升作用是不容小觑的。

  五、小结

  戒律的功用并不在于取代法律,且以不抵触法律为原则。这是尊重世间的良好价值观,及其价值观所形成的规范。佛教戒律不可能对犯者判以死刑或监禁,除因其不合于佛法“非暴力”的精神外,亦因僧团的制裁功能不必跟国家的司法权抵触。国家会有一些宗教团体的优惠政策中,如免除徭役、兵役等,但僧尼不可滥用这些法外优惠措施。宗教要让国家给予优惠,也自必有它的条件,令社会觉得值得如此,否则这些优惠仍有可能面临舆论的压力而被撤销。例如:从事营利活动,重视物质享受,或有大量的财富积聚,这就难保不令世人讥嫌,招来祸端。

  依法治国是遵守世间的律法,戒律是佛门的律法。无论是戒律,还是法律,都是劝导人们行善,不要做一些伤天害理的事情,所以说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一个佛教徒能够严守佛门的戒律,他肯定也会能严守国家的法律。一个正信正行的佛教徒肯定是一个爱国守法的佛教徒。

  最后,宗教要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相适应,必须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结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宗教界应该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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